江西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8-01  浏览人数:1739  来源:高速传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加强非公路标志的统一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是指在高速公路(含所属连接线)及其公路用地范围、建筑控制区内和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的,除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三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在建、待建的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划和行业管理。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是否符合规划的审查和核准,履行路政职责范围的监督和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的具体设置、经营和管理。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非公路标志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协助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五条  非公路标志的设置申请人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编制全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总体规划和总体技术标准。已设置的非公路标志须按照总体规划和总体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调整。

与设区市中心城市相临的高速公路路段的非公路标志建设规划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审批。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全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总体规划,编制各条已建、在建、待建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建设规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八条  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的申请书,包括省厅批准的建设规划中的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施工路段及施工时间等;

(二)非公路标志的外廓尺寸、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及安全性能的说明;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四)处置施工意外事件的应急方案、施工保障措施及安全施工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非公路标志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非公路标志设施设置期限为三年。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请。期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该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非公益性的非公路标志的版面招商必须公开进行招投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版面招商的具体招投标工作。

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期限内版面内容进行更换的,应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加强非公路标志的内业管理,对经其许可的非公路标志进行统一编号,建立非公路标志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右下角标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许可文号,标注的样式应统一,做到整洁、规范且便于识别。

 

第三章 设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高速公路主线两侧设置的大型高立柱非公路标志,其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00米,非公路标志的下边缘距最高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8米;

(二)在高速公路立交互通的绿化封闭区域内,根据绿化封闭区域面积大小,可以适当设置1至3个非公路标志;

(三)收费广场防护栏和进出服务区通道右侧防护栏3米以外,按照规划的要求,服务区主要建筑物上、停车广场内可以设置非公路标志,与公路、通道走向平行,整齐设置;

(四)附属于高速公路设施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其板面高度不得超过5米。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

(一)公路弯道安全视距范围内、交叉口安全视距范围内、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和路侧险要等地段;

(二)高架道路护栏;

(三)防撞墙;

(四)特殊造型的坡屋顶等不宜设非公路标志的站房顶;

(五)膜结构等不宜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收费天棚;

(六)对高速公路行车造成安全隐患的区域。

第十六条  非公路标志设施被许可设置人根据许可决定,负责具体施工并在3个月内完成,3个月内未完成的,该许可失效。在施工前10天被许可人应当书面告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明确施工路段、时间和具体点位。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按照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要求,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非公路标志设施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除应具备抗强风、抗强震、防雷击等要求外,其材质、颜色、工艺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非公路标志幅面应当使用版面平顺、坚固耐用、不易破损的材质;

(二)非公路标志的版面颜色应当明显区别于高速公路标志,避免与之混淆;

(三)非公路标志的照明光源不得造成行车炫目或者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第十九条  非公路标志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车辆行驶安全,不得妨碍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

禁止因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而任意砍伐、修剪行车道树或破坏绿化带。

第二十条  被许可设置人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设置施工安全警示标志,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经许可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设施设置施工时的现场监督管理,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已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设施履行下列常规维护义务:

(一)定期检查非公路标志设施的锈蚀情况,及时除锈、修复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设施的安全;

(二)定期检查非公路标志设施的幅面情况,及时涂装、更换老化损坏的幅面,保证设施的整洁;

(三)定期维护非公路标志设施的电控、照明设备,做到即坏即修,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三条  在遇台风、汛期、冰冻雨雪等恶劣天气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重点地段非公路标志设施的重点检查,保障非公路标志设施安全。

第二十四条  发生非公路标志设施损坏、倒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规划编制和规划执行检查,厅路航管养处负责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会同厅监察室负责工程招投标监督,厅基建处负责施工企业资质和市场监管,厅监察室负责投诉受理,会同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施的巡查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非公路标志设施应督促设置人及时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非公路标志的设施应及时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施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非公路标志设施,应及时进行修复和加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举报违法的非公路标志,相应路段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根据举报线索及时核实,确属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予以查处,高速公路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公路标志设施因倒塌、脱落、漏电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被许可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组织拆除,相关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二)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期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非公路标志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拆除的非公路标志。

第三十一条  非公路标志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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